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

2018-06-17 22:51:22来源:未知点击:0

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精神,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,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县委、县政府决定,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依法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:

(一)把持基层政权、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、垄断农村资源、侵吞集体资产的“黑村官”及“幕后推手”。

(二)利用家族、宗族势力横行乡里、称霸一方、欺压残害百姓的“村霸乡霸地霸”。

(三)在征地、租地、拆迁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、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。

(四)在建筑工程、交通运输、矿产资源、渔业捕捞等行业、领域,强揽工程、强拉运输、恶意竞标、非法占地、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。

(五)在商贸集市、批发市场、车站码头、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、强买强卖、收保护费的菜霸、市霸、行霸等黑恶势力。

(六)组织、操纵、经营涉“黄、赌、毒、枪”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。

(七)非法高利放贷、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。

(八)插手民间纠纷,充当“地下执法队”的黑恶势力。

(九)组织或雇佣网络“水军”在网上威胁、恐吓、侮辱、诽谤、滋扰的黑恶势力。

(十)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;拉帮结派、寻衅滋事、打架斗殴、强拿硬要、称王称霸等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。

(十一)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情况。

二、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,必须坚决依法打击,做到重拳出击、除恶务尽。对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或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的,不管涉及什么人,不管职务有多高、背景有多深,坚决一查到底,绝不姑息。

三、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,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,主动投案自首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经亲友规劝、陪同投案,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,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的,视为自动投案;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、继续为非作恶的,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。

四、在押人员、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,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五、窝藏、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、毁灭、伪造证据以及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六、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,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。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。政法机关对举报线索严格保密,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。对恶意举报、诬陷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打击报复举报人的,将依法从严、从重处罚。

举报电话:0858-8733264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举报邮箱:sczfw8933007@163.com
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